促进会章程

福建省产教融合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建省产教融合促进会,英文译名:Fujian Industry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FIEI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行业(专业)协会等机构围绕产教融合相关事宜自愿构建的全省 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产业端和教育端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加速产业、高校、资本等各界创新资源要素汇集,激发创新活力,服务会员单位,为产业提供人才、孵化技术,支撑新时代新学科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区域产业创新发展。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88号第三层304-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搭建产教融合平台,汇聚创新要素:在产业端-教育端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推动政、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专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相互衔接、联动;

(二)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业链- 创新链-教育链-人才链的有机衔接,打通人才培养与现代产业需求之间“最后一公里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无缝对接企业人才需求;

(三) 创新驱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校企联合攻关、成果转 化,加速技术孵化、项目落地,推动知识、技术等创新资源溢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四) 政府及相关方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产教融合 相关政策论证咨询、项目落地方案研究,组织创新大赛、项目路演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 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 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 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通信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增补理事;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具有政治权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 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 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 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福建省产教融合促进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产教融合促进会第一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 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 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团体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 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团体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团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 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 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